律所介绍

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李怀奇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5078336860

邮箱地址:12581825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110564974

执业律所: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房产纠纷

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导读】:将房屋登记在其他人名下,并约定房屋的所有权仍归自己所有,这些人都是为了省钱或者是掩盖其非法的目的。因此,借名买房是存在一定风险的,那么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一、借名买房协议有效吗,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有哪些

1、如果登记购房人反悔,出资人不能证明双方之间的委托关系和支付购房款的事实,要想取得房屋产权或收回购房款都很困难。

2、如果登记购房人有对外,可以要求法院查封并拍卖该房产。

3、如果名义产权人意外死亡,该房屋可能会因为关系而被其他人继承。

4、如果银行最后查实实际购房人与借款人不是同一个人,银行也可以依据贷款合同的有关规定,要求提前解除贷款合同。

5、房地产作为不动产,以物权登记为准。在借名买房的情况下,房地产交易中心登记的对外公示的房产所有权人是实际出资人的父母或子女,即“名义产权人”,而实际出资人则是“实际产权人”。如果名义产权人未经过实际产权人的同意将该房地产擅自出售,且买家是以正常价格购买的,则实际产权人则无法要求取消交易。

在这些情况下,出资人很难得到房屋,而可能只有要求返还房价款、,不能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取得房产。而且,即使登记产权人不存在任何违约及有违诚信的行为,那么将登记产权人名下的房屋转移登记到真正的产权人名下也要负担相应的税费。

二、如何预防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

1、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买住房的话,那么实际产权人要和名义产权人签好协议,以书面方式确定该房地产的实际出资人和权利人。同时实际产权人在购房时应当从自己的账户支付房价款,并保留好付款单据。日后如发生纠纷,实际购房者可以凭书面以司法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

2、实际产权人还可与名义产权人至房地产交易中心就该房地产做一个个人,由名义产权人将该房地产抵押给实际产权人。这样名义产权人就无法跳过实际产权人擅自出售房屋和损害实际产权人的利益。

3、需要正确认识借名买房:

(1)一般的,该买卖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合同。

意思自治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原则,任何人有权依据《合同法》有关委托代理方面的规定,委托他人代理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其中当然包括代理买卖房屋。如果不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者政策的行为,双方当事人自愿签署的借名买房合同合法有效,应具有法律效力。实际出资人可以以双方签订的合同,要求登记购房人将所购到自己名下。

(2)借名购买等特殊房屋的合同效力。

对于该类合同的效力,我国不同法院有不同的认识,有的法院认为该类合同为,理由是双方当事人,尤其是实际出资人存在恶意规避法律或国家政策的行为,属于《合同法》中关于违反法律规定或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合同情形,其签订合同的标的是买卖某种特定的购房资格,而非房屋本身,应当认定为无效。

实践中借名购买经济适用房等政策性房屋的,首先可能遭遇举报等风险。即便买了,因名义产权人反悔,导致出资人无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情况也非常多。所以选择借名买房的变通方式时要慎重。如果因借名买房出现纠纷,最好请专业的房产帮忙,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借名人的救济路径

发生纠纷后,借名人基于对法律关系的认识所选择的救济路径对于自身权益的保护有很大影响。诉讼请求选择不当可能会导致得不到法院支持,延长诉讼时间,增加维权成本。双方的诉讼主张具体有以下情形:在2014年一中院审理的52件与借名购房有关的案件中,由借名人提起诉讼的为31件,由出名人提起诉讼的为16件,另有5件存在反诉,即双方均提出了诉讼主张。

1、借名人主动起诉的情形:

借名购房关系中,房屋所有权登记在出名人的名下,借名人对于房屋不享有所有权,而仅对于出名人享有合同权利,即要求出名人将房屋过户至自己名下的债权。故借名人不应直接起诉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而应当以借名购房合同为依据,要求出名人协助办理过户手续。若借名人经法院释明后仍然要求确认房屋所有权归自己所有,法院将驳回其诉讼请求。在前述借名人主动起诉的31件案件中,有5件案件因诉讼请求选择不当而被驳回。

2、出名人起诉的情形:

出名人以自己为所有权人为由要求借名人返还房屋的场合,借名人可以以双方存在借名购房合同作为抗辩,亦可以提出反诉,要求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法院在同一案件中合并审理,可以节约借名人的诉讼成本。若经过法院释明,借名人坚持不反诉的,法院仅就其抗辩是否成立进行审理,此时,借名人的举证情况至关重要,若借名人能够提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借名购房关系的存在,法院将判决驳回出名人关于腾房的诉讼请求。

法官建议借名购房看似一种能够规避法律限制的变通做法,能够获取眼前的利益,但实际上却暗藏着许多意想不到的风险,建议当事人尽量不要采用。如果确实需要采取借名方式购房的话,借名人要注意和出名人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该房屋的实际出资人和实际权利人。同时,实际出资人有证据意识,注意保存付款凭证、房屋买卖合同原件等相关材料。为了防止出名人擅自处分房屋,借名人还可以要求出名人到房屋管理部门就该房屋作抵押登记,由出名人作抵押人,将该房屋抵押给借名人。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

Copyright ©2020 www.guilinlvshi.com All Rights Reserved.     ICP备案:桂ICP备2021000840号-1  桂公网安备 45031202000246号
联系电话:15078336860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

添加微信×

扫一扫添加朋友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