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17年8月,是 广西司法厅核准的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取名铁痕,意在“踏石留印,抓铁有痕”,力争以最终解决法律问题为导向,为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服务解决方案。广西铁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怀奇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5078336860
邮箱地址:12581825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110564974
执业律所: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导读】: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一、怎样才会认定为无效婚姻?
1、出现以下情形的,可以认定婚姻无效: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二、婚姻无效处理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1、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3、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
4、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
5、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
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可以认定婚姻无效的情形包括: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无效的婚姻自始至终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