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奇律师: 主任、创始合伙人,桂林律师协会纪律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至今。自执业以来通过不断学习和办案经验的积累,对公司法、合同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怀奇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5078336860
邮箱地址:12581825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110564974
执业律所: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第二十章占有第四百五十八条基于合同关系等产生的占有,有关不动产或者动产的使用、收益、违约责任等,按照合同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第... 详细>> [21-02-26]
第十九章留置权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 详细>> [21-02-26]
第十八章质权第一节动产质权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 详细>> [21-02-26]
第十七章抵押权第一节一般抵押权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 详细>> [21-02-26]
第十六章一般规定第三百八十六条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详细>> [21-02-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