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怀奇律师: 主任、创始合伙人,桂林律师协会纪律与调解委员会委员。毕业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法学专业,2008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后,从事法律工作至今。自执业以来通过不断学习和办案经验的积累,对公司法、合同法、... 详细>>
律师姓名:李怀奇律师
电话号码:0773-2811559
手机号码:15078336860
邮箱地址:125818258@qq.com
执业证号:14503201110564974
执业律所:广西铁痕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广西省桂林市临桂区人民路20号4楼
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 详细>> [21-03-22]
第五章名誉权和荣誉权第一千零二十四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 详细>> [21-03-22]
第四章肖像权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 详细>> [21-03-22]
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第一千零一十二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千零一十三条法人、非法人组织... 详细>> [21-03-22]
第二章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第一千零二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自然人的生命安全和生命尊严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权。第一千零三条自然人享有身体... 详细>> [21-03-22]